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2023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告服务水平,增强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和《浙江省广告协会章程》,结合浙江广告市场发展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广告企业,申请广告企业资质等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广告协会负责全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市广告协会配合实施。浙江省广告协会成立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资质认定委员会成员从广告监管单位、广告协会、知名企业、高校等领域的专家中产生。
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对申报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负责中国二级、中国三级广告企业的审定和浙江省一级、二级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市广告协会负责对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推荐和浙江省一二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工作并负责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的资质审定工作。
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一、综合服务类
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企业(自有媒体及代理媒体广告资源销售除外)。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策划与媒体广告资源购买、广告效果评估等。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提供整合营销策划与全方位广告传播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二、媒体服务类
指为媒体提供广告资源销售(包括自有媒体或代理媒体广告资源),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为媒体提供代理、销售、品牌运营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及其规模化、网络化、跨地域性的媒体资源与经营能力。
三、设计制作类
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专业化的设计、制作水平。
四、数字营销类
指基于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交互式媒体进行品牌营销传播活动的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通过数字化多媒体渠道实现营销传播的精准化、可量化和数据化。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利用数字媒体的特性进行品牌传播活动的专业策划能力与执行水平。
第三章 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浙江省一级广告企业;浙江省二级广告企业;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
一、浙江省一级广告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3年以上,依法登记注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无严重不良记录。(准入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准入条件)
3.广告年营业收入(纳税收入)连续2年均不低于2000万元(综合服务类)、3500万元(媒体服务类)、1500万元(设计制作类)、1500万元(数字营销类),并照章纳税。(准入条件)
4.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广告业务负责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无不良诚信记录。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有至少2名广告审查人员。鼓励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5.在过去2年内为不少于5个品牌提供整合营销策划、创意设计制作等综合服务;通过专业服务,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广告效果明显,获得客户肯定。
6.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广告业大奖(长城奖、黄河奖)和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开展的优质广告及相关赛事活动,充分展现专业服务能力。近3年来获奖广告作品或营销案例不少于3件。
7. 企业关注行业发展、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注重自主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8.企业注重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并为此做出贡献,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近3年每年创意、制作或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3件。
二、浙江省二级广告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3年以上,依法登记注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无严重不良记录。(准入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准入条件)
3.广告年营业收入(纳税收入)连续2年均不低于800万元(综合服务类)、1200万元(媒体服务类)、500万元(设计制作类)、500万元(数字营销类),并照章纳税。(准入条件)
4. 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广告业务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无不良诚信记录。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有至少1名广告审查人员。鼓励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5.在过去2年内为不少于3个品牌提供整合营销策划、创意设计制作等综合服务;通过专业服务,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广告效果明显,获得客户肯定。
6.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广告业大奖(长城奖、黄河奖)和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开展的优质广告及相关赛事活动,充分展现专业服务能力。近3年来获奖广告作品或营销案例不少于2件。
7. 企业关注行业发展、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注重自主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8.企业注重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并为此做出贡献,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近3年创意、制作或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2件。
三、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2年以上,依法登记注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无严重不良记录。(准入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准入条件)
3.广告年营业收入(纳税收入)连续2年均不低于300万元(综合服务类)、500万元(媒体服务类)、200万元(设计制作类)、200万元(数字营销类),并照章纳税。(准入条件)
4. 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广告业务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无不良诚信记录。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有至少1名广告审查人员。鼓励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5.在过去2年内为不少于1个品牌提供整合营销策划、创意设计制作等综合服务;通过专业服务,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广告效果明显,获得客户肯定。
6.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广告业大奖(长城奖、黄河奖)和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开展的优质广告及相关赛事活动,充分展现专业服务能力。近3年来获奖广告作品或营销案例不少于1件。
7. 企业关注行业发展、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注重自主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8.企业注重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并为此做出贡献,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近3年创意、制作或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1件。
第四章 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企业可向注册地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各市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浙江省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
第七条 申请浙江省一级、二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各市广告协会负责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浙江省广告协会审查认定。申请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浙江省广告协会授权各市广告协会审定,报浙江省广告协会核准。
第八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按照《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以原件扫描件(PDF格式)方式报送至指定邮箱。
第九条 资质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两次,资质申请材料于每年5月底与11月底截止提交,资质认定结果将于每年7月与次年1月公布。审查周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每年6月1日与12月1日为审查周期起始之日。申请企业须在审查期间及时关注邮箱,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十条 各市广告协会依据本办法,认真执行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条件,根据企业申请的类别与等级,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质等级评判。
第五章 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
第十一条 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再次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简化申请材料(不再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岗位培训证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
第十三条 获得浙江省二级广告企业和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上一级资质等级,并按本办法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广告协会和各市广告协会建立考核与检查机制,对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考核,对获得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四、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第十六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浙江省广告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对本地区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浙江省广告协会取消其企业资质等级,在业内通报批评或在公众媒体上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一、隐瞒企业实际情况,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主要考核指标严重失实;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三、发现仍在使用逾期的企业资质等级的。
第十九条 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适应浙江省广告行业的发展情况,本办法可根据浙江广告业的发展状况和行业需求作适度调整。调整修订后,浙江省广告协会将发文通告。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名词解释:
资产净值增加: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
广告营业收入:指企业全部广告经营收入(与广告业务无关的其它收入除外)减去付给媒介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