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承认本会章程,与本会有关的从事广告经营、教育、服务相关的相关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依法在浙江省境内登记注册,个人会员应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同时,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广告经营资格,依法经营两年以上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年广告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媒体单位年广告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相关的社会组织;与广告相关的教学及研究机构;广告代言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经纪公司,营销服务、策划、运营机构;具有较高的广告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书面或计算机网络形式提出入会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成为会员:
(一)阅读本会章程,承诺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秘书处按条件进行审查;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及电子证书。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退会类型包括除名退会、自动退会及申请退会三种情形:
(一)除名退会。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除名。一是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严重违反章程;
(二)自动退会。会员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又不申请退会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申请退会。会员符合自动退会条件或出于主体意愿不愿再成为会员的,主动向协会申请退出协会。
第七条 退会程序:
(一)除名退会。如发现有会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除名情形的,由协会秘书处对符合协会除名退会情形的会员负责调查并提出报告,情况属实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作出除名决定;
(二)自动退会。协会秘书处对符合协会自动退会情况进行核实,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作出退会决定;
(三)申请退会。会员主体单位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协会会员联络部审核,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等,正式通知会员结束会员关系。
第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