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省宁波市政府批准,《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据悉,该《办法》明确规定下列8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是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是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是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是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是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是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是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对一些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该《办法》明确指出: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电子显示装置和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每次有效期不超过6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每次有效期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