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金华出台办法加强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
日期:2015-02-06    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3500 次

    为规范大众媒介广告发布行为,推进广告行业信用建设。近日,金华市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出台了《金华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此次出台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四个特点:

    一是信用评价媒介领域覆盖面广。办法将该市下辖的十个县(市)区境内所有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报纸、电视、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全部纳入管理范围,辖区的11个广播频率、10个电视频道和8份报纸实现评价全覆盖。

    二是信用评价媒介标准完善新。办法吸收了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省局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原来规定的四项评价指标完善增加到广告违法率、广告违法量、公益广告、环比奖惩以及广告监管五项评价指标,每项指标又制定了详细的评分标准。

    三是信用评价媒介结果约束力强。办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年度广告信用指数分为:优秀(>98分)、良好(98-95分)、一般(95-90分)、较差(≤90分)四个等级,供主管部门对媒介考核及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金华及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对广播电视媒体、报刊出版单位进行考核时,将广告信用指数作为重要指标。金华及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将广告信用指数作为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出版行业的一项重要依据。广告信用评价结果由该局联合省广告监测中心定期通报给各级党委宣传部和文广新局,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四是信用评价媒介支持广告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办法规定媒体为支持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布的广告,参照公益广告指标评分标准执行。报纸的所有版面,电视18:00—24:00时段,电台6:00—8:00、12:00—14:00、18:00—20:00时段刊播的支持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布的广告,广告的次数、时长、面积、金额均以3倍标准计入广告总量。办法引导广告媒体共同参与广告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助推成长性良好的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在实现小微企业繁荣发展的同时,培养壮大潜在广告客户群体,为广告行业自身大发展大提升增强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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